

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或享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即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他人,而不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仅负有交付保费义务。如父亲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死亡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又如子为父投保生存险,以父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为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再如雇主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雇员的家属,这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

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但也有部分公司的险种既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也可以作为主险单独投保。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在我国,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它相当于为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人性化功能的体现之一。

多用于失能险,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断达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选择免责期间,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交强险的必要补充。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可投保自燃损失。

投资型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一个分支,这类保险是属于创新型寿险,最初是西方国家为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之后演变为客户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

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但据理财师分析,到期后返还的这一部分的收益率是明显低于银行1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因此,相当于多花钱请一个人严格管理自己的收支。除非自己的财务自制能力极弱,否则可以少花这笔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