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起90天后或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均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详细保障内容,请参阅保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