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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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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60天至70周岁。
保险期间:保单生效日起至终身。
 

保障内容

一、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且在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额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豁免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季残疾,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3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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